新疆:少缴费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的,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
来源:原创 点击数:1827 时间:2013-06-24 13:27:15
2013年6月月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贯彻《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》有关问题的通知,通知明确指出: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、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,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,降低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据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中个人不缴费、全部由单位缴纳的险种。而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是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系数的,伤残级别从低到高以本人工资的75-90%计发,一级是75%、二级是80%、三级是85%、四级是90%,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少报职工工资、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,会使得员工工伤待遇降低。
对于新员工缴费时间,这次通知中也进行了明确: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须缴纳工伤保险,当月无法办理的,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,并在次月补缴之前工伤保险费。
一、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(四)患职业病的;
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